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9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904號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有保證金收據
1紙在卷可查。茲被告經本院依其住、居所傳喚及拘提均未到案,有被告之送達證書12紙及拘票、拘提報告書各2紙在卷可憑,足見被告業已逃匿無訛,另具保人經本院合法傳喚亦未到庭,亦有具保人之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據。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予以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陳明呈法官陳振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
書記官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