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7號原告 蔡欽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國輔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183,48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2,481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41,981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書記官王振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