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5號原告 吳宜諮 原告與被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本件起訴之聲明是請求撤銷本院
101年度司執字第1469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全部執行程序,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應以上開執行事件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聲請執行之本金債權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為準,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記:關於對86年度促字第8280號支付命令聲請再審部分,因該
支付命令是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所核發,依民事訴訟法第
499條規定專屬台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請原告自行考量本件是否合乎聲請再審之要件,再決定是否向台灣彰化地方法院聲請再審,對於本院之聲請則請撤回。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書記官曾玲玲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