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6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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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抗字第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聲請停止執行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抗字第六0六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九日駁回其聲請停止執行之裁定(九十七年度聲字第九七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抗告人甲○○聲請意旨略以:其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已對原審法院九十六年度重上更㈠字第六二號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聲請。爰於再審期間聲請停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執字第八二六○號之執行命令云云。原裁定以:抗告人對於上開案件聲請再審,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聲請再審程序違背規定,業經裁定駁回,其聲請停止執行,即屬無據,因而裁定駁回其停止刑罰執行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徒謂事後已向原審法院補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聲請繼續再審云云,任詞指摘原裁定違法,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花滿堂
法官黃正興法官陳東誥法官林錦芳法官魏新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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