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簡上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8號原告 潘雅芳 被告 黃銘彰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4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紀雅惠
法官洪振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妙軒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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