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151號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之姐 邱玫燕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受刑人 邱志豪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受刑人犯公共危險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12795號),認為不當而聲明異議,茲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以:聲明異議人邱玫燕之弟即受刑人邱志豪因酒駕遭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因家庭生活需由受刑人負擔,且受刑人之父親年事已高罹患疾病需要受刑人加以照顧,且工作上因公司諸多帳務尚待受刑人釐清,致使公司誤解受刑人,是因家庭及工作職務關係,執行上顯有困難,應得易科罰金,然執行檢察官諭知不准易科罰金發監執行,顯有指揮不當等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向諭知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請求撤銷檢察官之執行命令,准予易科罰金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依聲明異議狀之記載,聲明異議人為受刑人之姐,並非受刑人本人,亦非受刑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此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2紙附卷可參,揆諸上開規定,聲明異議人所請撤銷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之執行指揮,與法定程式未合,且屬無從補正,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唐中興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書記官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