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934號債權人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代理人 唐福熙 債務人 温聯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伍萬伍仟伍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其樺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計算期間及方式112,000元自113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3.502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3.820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2256,500元自113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3.502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3.820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333,613元自113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3.502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3.820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4653,449元自113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3.502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3.820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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