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聲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0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承駿(原名李少中、李藍田)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承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強盜案件,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3月15日核准假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1年9月3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蔡川富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