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除字第10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審除字第1019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3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3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7年9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附表:97年度審除字第1019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0││1│96│││1│││││││└─┴───────────────┴──────────────┴────┴───┴────┴───┘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書記官楊雅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