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5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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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51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3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竊盜及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因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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