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13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債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審易字第136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損害債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2
0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乙○○明知積欠甲○○新臺幣(下同)443萬元票據債務,且甲○○於民國96年6月12日,取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促字第28063號核發之支付命令,該支付命令於同年7月23日確定,乙○○明知此時其財產已屬全體債權人之總擔保,應待債權人依執行程序查封拍賣清償,竟基於損害債權之犯意,分別於97年1月2日及2月5日,將其所有附表所示之房地,以買賣為由,辦理變更登記為 楊麗萍 及 楊文海 所有,足生損害於債權人甲○○之債權。因認被告犯刑法第35
6條之損害債權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刑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甲○○與被告乙○○達成和解,並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和解書、調解委員調解單及告訴人於98年10月7日提出於本院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紙在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5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刑事庭法官鍾雅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楊郁馨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附表:
┌──┬───────┬─────────┬─────┐│編號│房屋門牌號碼│地號及建號│登記所有人│├──┼───────┼─────────┼─────┤│1│桃園縣桃園市大│桃園縣桃園市○○段│楊麗萍│││業路1段86號6樓│760號地號土地,及│││││同段1633號建號建物││├──┼───────┼─────────┼─────┤│2│桃園縣桃園市鎮│桃園市○○○段719│楊文海│││二街98之2號│號地號土地,及同段│││││1235號建號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