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71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71781號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蔡憶婷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右昌分行之存款債權,惟該第三人址設高雄市○○區○○路000○0號,又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並為強制執行,惟查其勞保投保於第三人長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廠,該第三人址設高雄市楠梓區楠梓加工出口區東七街16號5樓,均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宋佳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