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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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普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原告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群英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被告己○○
壬○○庚○○丁○○戊○○被告謙智廣告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被告己○○等人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李幼妃
法官張紹省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