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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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詐欺案件(96年度易字第384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邱景芬法官林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金良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