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8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8390號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務人 吳佩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柒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11年8月22日起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共計新臺幣27904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
釋明文件:電信門號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