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74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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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7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1747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理人 鍾淑秋 債務人 許志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柒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許志明於民國92年11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萬元整(最高額度),約定於民國93年11月20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付。未於約定繳款日繳足最低應繳金額者,當月應收利息改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收,並立有借款約定書可稽。
㈡、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5年8月8日,目前尚欠本金56,788元,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8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今債務人依約既為借款人,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㈢、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縮,併予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174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許志明│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6788││月1日起││14.99│││元│├──────┼──────┼───────┤││││自民國95年8│至104年8月31│年息百分之20│││││月9日起│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