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71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宏輝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萬9,435元(計算式:1.55×57,700=89,435),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書記官馮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