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69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3,495,205元(107.94㎡×32,381元/㎡=3,495,205.1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的核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