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2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23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劉德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王錫銘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錫銘發給支付命令,依債權讓與證明書所載,其讓與範圍含本金、利息等共計新臺幣33,621元,詎聲請人未陳明其讓與本金、利息期間、利率、利息各若干元,逕以該受讓總額列為本件請求本金,未能陳明其請求原因事實,書狀程式顯有欠缺,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