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9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9266號聲請人 尹衍棟 訴訟代理人 傅以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德文 、 陳芊蓉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本件本票是否有經提示,及本票提示日。
二、依票據法規定,本票未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本件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請更正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