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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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374號聲請人 黃枝樹 非訟代理人 陳兆鑫 非訟代理人 劉惠雯 相對人 鄭錦雀 債務人 林育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債務人林育騰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債務,包括借款、票據、保證,設定新臺幣(下同)2,000,000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14年4月24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林育騰於104年3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元
,約定借款期限106年12月15日到期。詎債務人林育騰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共2,000,000元。又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雖於106年12月27日因判決塗銷為由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鄭錦雀,然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切結書等影本各1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人林育騰及相對人鄭錦雀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務人林育騰、相對人鄭錦雀,有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稽,惟債務人林育騰、相對人鄭錦雀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建物)︰107年度司拍字第37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騎│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樓│計│位│材料│台│位││├──┼─┼──────┼────┼────┼─┼─┼─┼─┼─┼─┼──┼─┼─┼───┤│001│11│臺南市安南區│臺南市安│3層樓房│80│10│79│24│28│平│鋼筋│12│平│全部│││8│媽祖宮路80號│南區媽宮│鋼筋混凝│.6│0.│.9│.6│5.│方│混凝│.3│方││││││段201地│土造│2│61│9│0│82│公│土造│3│公││││││號│││││││尺│││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