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6060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非訟代理人 葉元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趙陳琬真 (即 林照蘭 之繼承人)、 陳秀漢 (即林照蘭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件經核債務人趙陳琬真為受輔助宣告人,故請提出其輔助人 石乙琇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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