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6047號債權人 廖添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童兆民 (即 童新順 之繼承人)、 童兆鴻 (即童新順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童新順之除戶謄本。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童新順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陳報全體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童新順死亡時之管轄法院回覆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回覆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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