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繼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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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繼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繼字第346號聲請人 李興華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為民法第1138條所明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3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民法第1148條第2項,115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規定。又民法第1162條之1條規定,繼承人未依第1156條、第1156條之1條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即繼承人未於3個月期間內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時,仍以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全部債權,按其數額比例計算,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李爍鈺 之胞弟,因被繼承人李爍鈺於民國104年3月6日死亡,爰依民法第1156條規定,於繼承之時,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請鈞院依法為公示催告之公告,以保權益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李爍鈺(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嘉義市○區○○里○○鄰○○路○○號之3),於104年3月6日死亡,有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惟依聲請人所提之繼承系統表所示,被繼承人李爍鈺無配偶或子女,而第二順位之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母親 蘇麗玉 已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經本院調閱104年度繼字第381號卷宗核閱無誤;本院為求詳實,函請聲請人5日內補正提出已取得繼承權之相關證明文件,惟聲請人於104年4月1日收受本院補正通知,迄至同年月15日均未向本院提出補正資料,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證明附卷可參。是以,本件聲請人既無繼承權,則其向本院聲明陳報遺產清冊,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書記官蘇姵容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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