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1249號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1249號
聲請人 楊正勇
上列聲請人認最高法院83年度台覆字第53號刑事確定終局判
決,所適用之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
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其連續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行,經最高法
院83年台覆字第53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判處無
期徒刑,並沒收犯罪所得新台幣22,000元而告確定。上開
判決所適用之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
規定),未區分犯罪情節之差異性,概以無期徒刑及死刑為
法定刑,已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及第23條比例原則,
爰聲請憲法法庭宣告違憲等語。
二、查臺灣高等法院於作出82年度上訴字第3042號刑事判決
後,依職權送請最高法院覆判,經系爭判決撤銷原判決並自
為判決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
先敘明。
三、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
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同法修正施行日起6
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
件,應具憲法重要性,或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聲請
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同法第
92條第2項、第59條、第61條第1項、第15條第
2項第7款定有明文。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
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依上揭規定,應不受理。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許宗力
大法官林俊益
大法官黃瑞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靜芳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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