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2461號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謝政明
上開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國家藝術廣場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事項: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以及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國家藝術廣場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其債務人之最新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法定代理人為 彭哲軒 之證明,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未盡上開說明所示之法定釋明義務,經本院民國111年11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11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乃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致本院無從確認當事人是否適格,其聲請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