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3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316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文福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2767號),本院虎尾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3年度虎簡字第80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鍾文福於民國103年4月17日下午1時許,在雲林縣○○鄉○○村○○道路,見被害人陳OO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鑰匙未拔且無人看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直接以鑰匙發動機車並騎乘機車離開現場,得手後供己代步使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業於103年5月20日死亡,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國銘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