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5號原告 林昭男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 律師
楊家寧 律師 莊銘有 律師被告 蔡聖龍
張春煌 張長庚 張永樑 張美雲 張美卿
張美驊
陳彩綠
陳敏正 陳敏忠
陳清輝
陳麗華 陳阿杏 陳慧美 陳意玲
陳育威 陳毓中
邱水木 邱寶蓮 陳金鳳 陳來春 (歿) 陳寶珠 胡毓修
林美秀
林青慧
林秀芳 林秀容
陳怡蓉 錦騰營造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謝世興 被告 陳盈至
鄭介民邱阿霞 之繼承人)
鄭少愷 (邱阿霞之繼承人)
鄭少棻 (邱阿霞之繼承人)
鄭雍亦 (邱阿霞之繼承人)
鄭悉宏 (邱阿霞之繼承人)
鄭慧豐 (邱阿霞之繼承人)
邱致榮 ( 邱大川 之繼承人)
邱彥富 (邱大川之繼承人)
賴阿石 (賴 邱寶琴 之繼承人)
賴如樑 (賴邱寶琴之繼承人)
賴怡伶 (賴邱寶琴之繼承人)
賴怡如 (賴邱寶琴之繼承人)
賴穩玉 (賴邱寶琴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97,709元(計算式:385.95㎡×23,300元/㎡×56/180=2,797,70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民事庭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除對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之裁定提起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外,本件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書記官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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