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81號上訴人 簡溪鈳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 律師
邱霈云 律師被上訴人 呂惠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4,748元(以上訴人敗訴之金額為準),應徵裁判費90,7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書記官邱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