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496號原告乙○○
號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王燕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應提出原告就醫詳情,並偕同子女到場。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貞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書記官鄭隆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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