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20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20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201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對人即債務人 顏志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伍佰叁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叁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叁仟玖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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