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30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307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李悊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叁仟玖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悊煥於民國104年11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320,0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11月26日起至民國111年11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1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5年08月03日止累計312,527元正未給付,其中302,584元為本金;9,243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李悊煥於民國104年11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277,932元,約定自民國104年11月26日起至民國111年11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1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5年08月03日止累計271,434元正未給付,其中262,806元為本金;8,028元為利息;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2307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悊煥│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14%│││302584││8月04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李悊煥│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14%│││262806││8月04日││計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