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4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1483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家 昱債務人 扈堃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柒仟參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肆仟玖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附表:│├──┬────────────┬───────────┬───────────┬────┤│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備註││號│(新臺幣)││││├──┼────────────┼───────────┼───────────┼────┤│001│77,368元│96年1月9日起至104年8月│19.71%│││││31日止│││├──┼────────────┼───────────┼───────────┼────┤│││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15%│││││止│││├──┼────────────┼───────────┼───────────┼────┤│002│44,927元│94年8月26日起至94年9月│18.25%│││││25日止│││├──┼────────────┼───────────┼───────────┼────┤│││94年9月26日起至104年8│20%│││││月31日止│││├──┼────────────┼───────────┼───────────┼────┤│││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15%│││││止│││└──┴────────────┴───────────┴───────────┴────┘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