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13號上訴人江金富
號法定代理人江玉蓮
巷1號江送貴
號上訴人 江康華
7巷7弄10號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誌誠 律師視同上訴人台灣省苗栗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 洪東嶽 訴訟代理人 胡正次
邱乃珞 劉君亮 被上訴人 楊添盛 被上訴人 楊江完妹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月14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民事庭審判長 蔡烱燉
法官詹駿鴻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張文惠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