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婚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家婚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婚聲字第5號
111年度家婚聲字第6號聲請人乙○○送達代收人甲○○○○○○○○○○○○○相對人丁○○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大陸地區人民,而相對人係臺灣地區人民,兩造結婚後,聲請人來臺灣地區與相對人同居,嗣聲請人於民國111年3月17日回大陸地區,但相對人不願申辦聲請人回臺灣地區之事宜,故請求相對人履行同居之義務等語。
二、相對人抗辯意旨略以:十多年前聲請人即離家出走了,係聲請人自己不履行同居之義務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自大陸地區入境臺灣地區居住,自然應以相對人之住所為兩造之共同住所。既然係聲請人自行離家多年,嗣又返回大陸地區,相對人又未離家出走,豈有離家之人要求在家之人履行同居義務之理?又相對人是否願申辦聲請人入境臺灣地區之事宜,與兩造是否同居無關,聲請人不得以此作為請求相對人履行同居義務之理由。
四、綜上,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不應准許,應予駁回,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家事庭法官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書記官易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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