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2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2573號聲請人 方彥傑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 方鴻榮 (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鎮○里○○街00巷00號)於民國111年5月27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方鴻榮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方鴻榮之遺產負擔。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尹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書記官洪培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