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4842號債權人 秦榕御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陳金銀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
513條第1項所明定。另支付命令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司法事務官應駁回其聲請,毋庸命其補正:㈣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規定者,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條第4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壹萬元並立下和解書一份。惟債權人本件請求對象係陳金銀,與和解書甲方名字並不符,又債權人雖有提出和解書影本,惟和解書內容並未寫明甲方有給付乙方即債權人之義務,是債權人就上揭事項顯未依前揭法律規定為充足之釋明,即逕為本件請求,揆諸前開規定,其聲請即非有據,故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是以,債權人應於備妥依法足供釋明之相關文件資料後再重新聲請,或另依其他訴訟程序辦理,方為適法,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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