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4841號債權人向日葵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美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唐惠森 、 潘明宗 、 潘明宏 、 潘美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系爭建物之原所有權人 潘美伶 已死亡,故請提出潘美伶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查報被繼承人潘美伶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
三、提出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號建物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四、表明係以唐惠森、潘明宗、潘明宏、潘美蓉為上開建物之所有權人為請求,抑或係以唐惠森、潘明宗、潘明宏、潘美蓉為原建物所有權人即潘美伶之繼承人為請求。
五、如係以唐惠森、潘明宗、潘明宏、潘美蓉為上開建物之所有權人為請求,該管理費用應自潘美伶死亡後起算,因潘美伶之繼承人係自潘美伶死亡後,始因繼承而取得上開建物之所有權。
六、如係以唐惠森、潘明宗、潘明宏、潘美蓉為原建物所有權人即潘美伶之繼承人為請求,該管理費用應請求自潘美伶死亡時,並僅得在繼承潘美伶之遺產範圍內為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