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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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77號原告 沈秋梅 訴訟代理人 王朝揚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芳瑜 間請求返還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62,42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4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永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書記官陳玉芬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補 字第 777 號裁定(112.09.05)【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營簡 字第 455 號(112.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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