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法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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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法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法字第25號
聲請人新竹市世界高級中學上列聲請人聲請法人捐助章程變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法定代理人,並說明聲請人與財團法人臺灣省新竹市世界高級中學有何利害關係而得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省新竹市世界高級中學之捐助章程。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關於訴訟之法定代理及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依民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1條、民事訴訟法第47條亦有明文。復按校長依法令及學校章則綜理校務、執行學校法人董事會之決議,受其監督、考核,並於職務範圍內,對外代表學校,為私立學校法第41條第3項所明定。再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為民法第62條、第63條明定民法第62條。
二、本件聲請人新竹市世界高級中學請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省新竹市世界高級中學捐助章程,所列 劉清古 非聲請人之校長,故本件聲請未經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又依私立學校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私立學校乃學校財團法人申請設立,則聲請人就財團法人臺灣省新竹市世界高級中學捐助章程之變更有何利害關係,未見聲請人敘明,茲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玉潤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國聖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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