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7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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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72號
聲請人 廖文良
上列聲請人為法律扶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
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法律扶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遭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以逾期未繳納裁判費為由
駁回後,提起抗告,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113年度簡抗字第13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認抗
告無理由予以駁回。惟確定終局裁定疏未究明桃園市政府地
政局對聲請人之父所有土地,有地籍登記錯誤等違失,猶認
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而駁回其抗告,自屬違憲,該裁定應予
廢棄並發回管轄法院。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
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
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在爭執確定終局裁定未究明不動產所有
權地籍登記一事,尚難認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
用之何一法規範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
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謝銘洋
大法官蔡彩貞
大法官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芝嘉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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