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家婚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家婚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婚聲字第1號聲請人 陳盈宏 代理人 許家偉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曾汶馨 間聲請履行同居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家事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書記官王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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