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1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1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51293號債權人 李翊甄 債務人 江淑美 債務人 李春蘭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江淑美、李春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李春蘭給付新台幣壹佰零貳萬柒仟壹佰肆拾玖元之依據(依台端聲請狀,李春蘭僅就開立支票部分負責,若台端欲對其聲請,應另行聲請支付命令,並繳納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提出與江淑美之工程契約影本。
三、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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