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18號聲請人 范進財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 范道南 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范道南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訂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第五條至第十四條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范道南文教基金會(下稱范道南基金會)董事,范道南基金會於民國76年10月9日經臺南縣政府核准設立,並經本院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11冊、第16頁、第147號)在案。茲因財團法人法施行,經第11屆第5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司法院(79)秘台廳㈠字第01199號、(75)秘台廳㈠字第01143號函釋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將范道南基金會捐助章程變更如附件修訂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有聲請人提出教育部109年2月18日臺教社㈢字第1090024476號函、法人登記證書、范道南基金會第11屆第5次董事會會議紀錄、章程修訂對照表、新舊捐助章程等件為憑(見本院卷第59至89頁)。經審核章程變更內容後,本院認定如下:
㈠關於第5條至第14條部分:
觀諸聲請人所提出變更前後之捐助章程上開條文內容,核屬財團法人組織及重要管理方法,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及精神並不違背,亦無抵觸民法、財團法人法之規定。又范道南基金會108年12月20日變更之捐助章程,業經主管機關教育部同意勘誤更正,亦有上開函文在卷足據,應認其已符合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規定,本院自毋庸再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從而,此部分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關於第1條、第15條、第16條部分:
觀諸聲請人所提出之范道南基金會章程修訂對照表內容(見本院卷第69、77頁),第1條僅係修正組織依據,第15條係增加章程之第三次修正日期及未盡事宜規範依據,第16條係修正章程施行程序,核與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揆諸前開說明,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向范道南基金會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自無庸聲請本院裁定。從而,此部分聲請,於法尚有未洽,應予駁回。
四、末按非訟事件程序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聲請人負擔,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程序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應由聲請人負擔之。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起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