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審交附民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03號原告蔡○佑(姓名年籍及住址詳卷)法定代理人邱○玲(姓名年籍及住址詳卷)被告 林家豪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06年度審交易字第378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君杰
法官梁凱富法官周佑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書記官方柔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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