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94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94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9490號債權人高雄市農會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丙○○應於繼承案外人 鮑卓瑜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玖拾捌萬肆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九五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丙○○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乙○○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本件債務人丙○○聲請對案外人鮑卓瑜之遺產為限定繼承,嗣經本院家事法庭96年9月3日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此有本院家事法庭99年1月27日雄院高96繼金字第2140號函在卷可稽。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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