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8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8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88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呂 魏聖 債務人 呂魏重 債務人 林鄭
一、債務人呂魏重、 呂魏聖林鄭葉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伍仟柒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呂魏聖於就讀蘭陽技術學院時依行政院頒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邀同債務人呂魏重、林鄭葉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共8筆,金額總計227,263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約償還利息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呂魏聖本息繳至民國108年3月28日止,即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25,709元及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爰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債權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呂魏重、林鄭葉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速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書記官詹玉惠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388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呂魏重、呂│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25709│魏聖、林鄭│3月29日起│8月28日止│一五│││元│葉├──────┼──────┼───────┤││││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點│││││8月29日起││二五六│└──┴───┴─────┴──────┴──────┴───────┘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呂魏重、呂│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5709│魏聖、林鄭│4月3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葉│││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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