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2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2475號債權人鴻柏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栢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宜德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務人公司名稱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
㈢提出宜德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