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8年民專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專訴字第77號原告Entegris,Inc.(美商恩特葛瑞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ArleneHornilla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 律師複代理人 莊郁沁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佳菁 律師複代理人 陳緯人 律師訴訟代理人 呂書瑋 律師
陳初梅 律師被告 家登 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邱銘乾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 律師
汪家倩 律師 潘皇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指定技術審查官文治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書記官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