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9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涂皓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涂皓鈞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涂皓鈞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
三、本件受刑人因詐欺等罪,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件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鍾貴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珮琦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1年7月初起至同│101年7月4日│101年7月16日至19│││年7月26日止間之││日間之某時│││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2年度少│檢察署102年度少│檢察署102年度少│││連偵字第180號│連偵字第180號│連偵字第180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932│103年度訴字第932│103年度訴字第932││事實審││號│號│號││├────┼────────┼────────┼────────┤││判決│104年3月27日│104年3月27日│104年3月27日│││日期││││├───┼────┼────────┼────────┼────────┤││法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程序駁回)││││├────┼────────┼────────┼────────┤│確定│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台上字第│104年度台上字第││判決││767號│3203號│3203號││├────┼────────┼────────┼────────┤││判決│104年6月23日│104年10月22日│104年10月2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更緝字第268號(編號1│││至9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編號│4│5│6│├────────┼────────┼────────┼────────┤│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1年7月26日│101年5月28日│101年7月11日至同│││││年7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2年度少│檢察署102年度少│檢察署102年度少│││連偵字第180號│連偵字第180號│連偵字第180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932│103年度訴字第932│103年度訴字第932││事實審││號│號│號││├────┼────────┼────────┼────────┤││判決│104年3月27日│104年3月27日│104年3月27日│││日期││││├───┼────┼────────┼────────┼────────┤││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台上字第│104年度台上字第│104年度台上字第││判決││3203號│3203號│3203號││├────┼────────┼────────┼────────┤││判決│104年10月22日│104年10月22日│104年10月2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更緝字第268號(編號1│││至9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編號│7│8│9│├────────┼────────┼────────┼────────┤│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1年7月11日至同│101年7月19日至同│101年7月24日│││年7月13日│年7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2年度少│檢察署102年度少│檢察署102年度少│││連偵字第108號│連偵字第108號│連偵字第108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932│103年度訴字第932│103年度訴字第932││事實審││號│號│號││├────┼────────┼────────┼────────┤││判決│104年3月27日│104年3月27日│104年3月27日│││日期││││├───┼────┼────────┼────────┼────────┤││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台上字第│104年度台上字第│104年度台上字第││判決││3203號│3203號│3203號││├────┼────────┼────────┼────────┤││判決│104年10月22日│104年10月22日│104年10月2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更緝字第268號(編號1│││至9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編號│10│││├────────┼────────┼────────┼────────┤│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不詳時間至101年│││││11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4679號│││├───┬────┼────────┼────────┼────────┤││法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485號││││├────┼────────┼────────┼────────┤││判決│104年2月17日│││││日期││││├───┼────┼────────┼────────┼────────┤││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台上字第││││判決││2166號││││├────┼────────┼────────┼────────┤││判決│104年7月1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106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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